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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3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91

梅市府办〔2013〕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遇有问题径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根据市六届人大二次全会《关于创建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的决定》中关于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拨出一定额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三年见成效、五年上规模、十年大品牌”的目标,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总体规划;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长远与近期兼顾,增强发展后劲,做大旅游产业;

(四)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五)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扶持机制,与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企业业绩、达标升级等挂钩,实施扶优扶强,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

二、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商品开发、优秀旅游企业、能力提升建设等。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1.被认定为广东旅游强县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

2.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强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3.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特色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二)旅游品质提升。

1.被认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3.被认定为广东省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30万元。

(三)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

(四)优秀旅游企业的扶持。

1.优秀景区的扶持。根据A级景区接待游客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市前五名的A级景区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优秀星级饭店的扶持。根据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市前五名的星级饭店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3.优秀旅行社的扶持。根据过夜游客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市前五名旅行社进行扶持:第一名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五)能力提升建设。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全员素质和技能培训。


三、扶持资金的程序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组织对项目的论证、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广东旅游强县,市旅游强镇和特色村正式认定的次年1月,由县(市、区)向市旅游局申报。市旅游局初审后,在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旅游品质提升。

各县(市、区)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市旅游局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三)旅游商品开发。

各县(市、区)于每年底前向市旅游局申报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清单,包括举办(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文件、获奖文件、证书等。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四)优秀旅游企业的扶持。

每年底由市旅游局汇总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五)能力提升建设。
由市旅游局年底前做出预算,经财政审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有关手续拨付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有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

8.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

(二)本办法从2013年2月1日起实行,暂定实施时间为3年。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有关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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