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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鼓励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4-10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32

梅市府〔201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扶持
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鼓励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梅州市委、市政府建设文化强市,积极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和努力创建“文化产业城”的目标,推动梅州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0〕1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梅市发〔2011〕6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如下扶持优惠政策措施。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梅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命名的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梅州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和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一、土地扶持措施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纳入“三旧”改造用地的,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超过一年。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亩(以项目占地面积匡算)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扶持措施

(五)充分发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梅市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市财政从2011—2015年每年安排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从2016年起市政府将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梅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六)为组建市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市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市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列入省以上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市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各级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等,争取相关鼓励政策的扶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市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和经典演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市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给予支持,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三)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十四)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及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进口贴息目录条件的文化进出口企业享受贴息政策。

(十五)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十六)鼓励发展文化总部经济,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的规定,确保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投融资扶持措施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设立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市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0〕12号)要求,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二十)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当年实际贷款额度所付利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扶持措施
    (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等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六)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梅州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十七)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二十八)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五、人才扶持政策措施

(二十九)市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或省文化行业的厅级以上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梅州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市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梅州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三十一)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测算依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市级和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以及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市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号)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国籍、户籍、来梅时间长短,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可在当地参加中考,报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三十四)对参与梅州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及投资者提供如下便利:⒈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邀请单位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⒉对需在梅州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获得2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对其他人员,可以获得1年有效期居留许可,期满者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⒊对符合条件申请在梅州定居的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五)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⒈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⒉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⒊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理;⒋同一文化产业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可直接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评优(推优)文艺作品、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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